透析病历管理必须符合卫生部批准的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制定的透析登记管理要求。必须配备电脑及上网条件。透析病历由医疗机构按相关要求统一保存。
(二)透析器复用的管理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复用透析器才可重复使用,复用必须遵照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乙肝和丙肝病毒、HIV和梅毒感染患者不得复用透析器。
(三)血液净化中心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
1、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
2、清洁区应当保持空气清新,每日进行有效的空气消毒,空气培养细菌应<500cfu/m3。
3、为防止交叉感染,每次透析结束应更换床单,对透析单元内所有的物品表面(如透析机外部、小桌板等)及地面进行擦洗消毒。
4、物品表面细菌数<10cfu/cm2。明显被污染的表面应使用含有至少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如5%的家庭漂白剂按1:100稀释)消毒。
5、乙型和丙型肝炎患者必须分区分机进行隔离透析,并配备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护理人员相对固定。
6、新入血液透析患者要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关检查。对于HBsAg、HBsAb及HBcAb均阴性的患者建议给予乙肝疫苗的接种。对于HBV抗原阳性患者应进一步行HBV-D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对于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CV-R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每6个月复查乙肝和丙肝病毒标志,每年复查梅毒和HIV感染指标。
7、透析管路预冲后必须4小时内使用,否则要重新预冲。
8、重复使用的消毒物品应标明消毒有效期限,超出期限的应当根据物品特性重新消毒或作为废品处理。
9、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物品(包括穿刺针、透析管路、透析器等)的规章制度。
10、透析废水应排入医疗污水系统。
11、废弃的一次性物品具体处理方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11月颁布的新版《消毒技术规范》。